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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筑梦“光热之都”

来源:半面之旧网   作者:谜样乐团   时间:2025-04-05 08:21:50

此种倾向也发生在强弱之间的矛盾中。

所以在古代非犹太/基督教的社会,行贿受贿(包括性贿赂)也是常受谴责的。饭后回办公室,招白哥妻至,独伴余良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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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言之,新《刑法》坚持计赃论罪、贿赂限于财物,是两害取其轻的选择。美国如何,是时下讨论中国问题常用的参照系。许多做法,别国法律视为贿赂的,比如大公司向候选人的政党捐款、院外活动集团招待国会议员,在美国都合法。该条款在实际运用中控制较严,似乎集中在破坏婚姻家庭的行为和性犯罪(如鸡奸幼童类推强奸罪或流氓罪)。饭后,寻一事差他[即木匠]外出办理,and then alone avec elle——一句话中间转调,英语变法语——随即取她入怀,其力拒,余强合,虽不甚乐。

事实上,因为特权与腐败同步滋长,干部的隐私和免责范围要比常人大得多。性服务大多是心照不宣或隐秘的交易,调查取证难免与当事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冲突,受其限制或得不到证人配合。司法考试的一个特点是考查的范围广、内容细、难度相对不大,考查重点为法学基础知识,不能反映考生的理论功底。

我国的司法考试也应当大幅度地提高通过率,一方面能够鼓励更多的优秀考生报考法学专业。三合一模式的国家司法考试无疑在法律职业体系的统一、法律职业人才的选拔等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这种教学模式对提升法学教育的层次具有积极的作用,但是它却不能适应司法考试的需要,不少法学本科生经过系统的四年专业学习仍不能通过司法考试,而一些非法律专业的考生凭借几本司法考试教材,经过几个月短暂的冲刺却能通过考试,这对法学教育来说真是莫大的讽刺。司法考试应当反映司法工作应当具备的能力,所以应当将主观题的内容至少增加到50%左右,同时对主观题的考察方式采用可以参考法规的开卷考试。

这种教学方式培养出来的学生多是机械型、记忆型的,而非学术型、思想型的,这是一种非常令人担忧的不良趋势。我们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其消极影响进行矫治与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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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美国的律师考试通过率就相当高,各州的通过率相差不大。在我国法学教育中,各高校教学的内容有所不同,有的高校还有看家的特色课程和见长课程,不同专业方向的教学侧重点也各有特色,这种百花齐放的局面对我国的法学教育来说是一件幸事。而每年司法考试的通过率极低,过关人数十分有限,必然会导致相当高比例的法学本科生和研究生不能从事法律职业,先期投入的学业成本得不到相应的回报,这一现象是任何法律专业学生都不愿面对的。总之,国家司法考试的作用日益类似于高考对中学教育的指挥棒作用,整个法学教育体系越来越以司法考试为中心来进行运转。

另一方面,大多数学生都能通过司法考试的事实,会激励法学专业的学生加强自身法学综合素质的培养,而不是将关注点局限于司法考试,从而消解司法考试的指挥棒作用。因此,规定只有法学院校的毕业生才能参加司法考试是有必要的。因此,国家司法考试这一法律职业就业的高难度附加条件,确实令人望而生畏,一定程度上会动摇学子们报考法律专业的信念,势必导致选择法律专业的人数逐渐减少,法律专业也将由过去的热门专业变为冷门专业。所以,高等学校的法学院系应当认识到法学教育的特殊使命,着重培养学生的法学素养,提升整个民族的法学理论水平和法律意识。

第三,改革和完善司法考试的试题内容及方式。与一般的应用技能型专业相比,法学教育在世界各国都呈现出不同程度的精英化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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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随着这一制度的推行与适用,其对高校法学教育的负面影响也日益浮现出来。2、霍宪丹:《中国法学教育的发展与转型》,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长此以往,积重难返,高校法学教育将会变成第二个应试教育侵占的领地。进入专题: 法学 。从世界各国司法考试的内容来看,一般由三部分组成,一是客观题考试内容(MBE),二是法律写作考试(CEE),三是法律实务考试(MPT),其中主观题和开卷考试占了主要的比重。法学教育应该是相对意义上的精英教育,重在培养从业者的法律思维理性,形成法律职业者特有的公正、公开、公平的法律意识以及良好的法律技能技巧。这种教育使命决不是应试教育能够完成的。在我国,具有本科以上的学历的人,无论其所学的专业是什么,都可以参加司法考试。

由于法律专业毕业生从事法官、检察官、律师等职业的可能性较大,他们或者能获得受人尊敬的社会地位,或者拥有令人羡慕的经济收入,在任何社会里,这两个优势对众多的学子来说都具有极大的吸引力,从而使得法学专业倍受推宠,历年高考持续升温,大部分高校的法学专业分数线都居高不下,因而法学教育在高等教育中始终占有较高地位。本文对此进行初步的分析,并提出克服其消极作用的一些建议。

国家司法考试作为一种资格考试,只是从事法律职业的基本条件之一,绝不应当成为法学教育的中心和指挥棒。几年来,国家司法考试以其极低的通过率而被称为中国第一考, 2002年全国平均通过率为6.68%,2003年为8.75%,2004年为11.22%,2005年稍有提高为14.39%,整体上通过率低得惊人。

因此很多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可以没有经过任何法学教育,这样的人也许能够通过考试,但其法律意识,更重要的是,在法律考试中难以体现的民主、自由、独立、人权意识就难以具备。5、黄文艺、卢学英:《法律职业的特征解析》,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3年第3期。

在日常教学和考核中,应当尽量避免以司法考试为标准,降低其对高校法学教育的负面影响在过去的法学教育中,一些高校擅长于进行理论研究,关注于提高学生的学术素养,丰富学生的法学思想,夯实学生的理论功底。司法考试应当反映司法工作应当具备的能力,所以应当将主观题的内容至少增加到50%左右,同时对主观题的考察方式采用可以参考法规的开卷考试。出题的方式常常使受过正常法学教育的人反而难以通过考试,违背了考试应当选拔具有法律素养的人的初衷。

4、舒扬:《浅论英美的法律教育》,载《政法学刊》1996年第3期。司法考试的现状促使相当一部分高校的法学院系在司法考试的指挥棒下把精力集中于如何使学生通过考试关,教师的授课重点也转移到司法考试内容,教学方法逐渐向题海战术转移,放弃理论素养的培养。

这种教学模式对提升法学教育的层次具有积极的作用,但是它却不能适应司法考试的需要,不少法学本科生经过系统的四年专业学习仍不能通过司法考试,而一些非法律专业的考生凭借几本司法考试教材,经过几个月短暂的冲刺却能通过考试,这对法学教育来说真是莫大的讽刺。因此,国家司法考试这一法律职业就业的高难度附加条件,确实令人望而生畏,一定程度上会动摇学子们报考法律专业的信念,势必导致选择法律专业的人数逐渐减少,法律专业也将由过去的热门专业变为冷门专业。

司法是一种非常灵活、变化无穷的活动,徒法不足以自行,靠背书取得法律执业资格的人,难有很好的法律素养。然而,由于国家司法考试即将变成法学教育的试金石,司法考试通过率过低,很难说一个高校的法学教育是成功的,学生理论水平再高也无济于事。

第一,应该大幅度地提高司法考试的通过率,使得半数或者多数法学专业的毕业生能够过关,取得从事法律职业的资格。第三,改革和完善司法考试的试题内容及方式。因此很多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可以没有经过任何法学教育,这样的人也许能够通过考试,但其法律意识,更重要的是,在法律考试中难以体现的民主、自由、独立、人权意识就难以具备。因此,规定只有法学院校的毕业生才能参加司法考试是有必要的。

在我国,具有本科以上的学历的人,无论其所学的专业是什么,都可以参加司法考试。与一般的应用技能型专业相比,法学教育在世界各国都呈现出不同程度的精英化特点。

第二,应当限制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报考资格,原则上只有法学专业文凭的获得者才能参加司法考试。这将不可避免地从整体上对法学教育产生负面影响和冲击,显然是不利于法学教育的发展的。

但是,随着这一制度的推行与适用,其对高校法学教育的负面影响也日益浮现出来。从世界各国司法考试的内容来看,一般由三部分组成,一是客观题考试内容(MBE),二是法律写作考试(CEE),三是法律实务考试(MPT),其中主观题和开卷考试占了主要的比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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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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